電信管理法|第 84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