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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87 條

電信管理法|第 8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第 8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4 條(第 84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5 條(第 85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6 條(第 86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8 條(第 8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