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