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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 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 前項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 條(第 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 條(第 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