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5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六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