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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9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發現醫療器材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採取矯正預防措施。 前項矯正預防措施,應包括訂定警訊內容、更換零配件、產品檢測、暫停使用、產品回收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合理方式揭露之,供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0 條(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