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7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