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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第 3 條

太空發展法|第 3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航空器。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 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

相關法律條文 - 太空發展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