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68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八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