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