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