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 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