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8-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