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