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 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