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0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 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