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