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4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決定之。提存所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