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09-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九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