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指犯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