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10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