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20-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