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2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其證券雖因遺失、被盜或其他非因自己之意思而流通者,對於善意持有人,仍應負責。 無記名證券,不因發行在發行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