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3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