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38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