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4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