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4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