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