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6-2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十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