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4 條|社會及家庭|법규|시행 중
衛生福利部|v1.0
최종 개정: 2023-05-26
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等級或類別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由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