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9 條|社會及家庭|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6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設籍於轄區內且實際居住者辦理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需求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私立機構、團體辦理,亦得協調其居住地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