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0 條|社會及家庭|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6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