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11 條|社會及家庭|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6
本辦法之需求評估須由社會工作、特殊教育、復健諮商、心理諮商或醫事等相關系(所)畢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需求評估課程訓練取得證明之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