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區段徵收開發業務如下: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主辦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前項業務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區段徵收工程之經費計算方式、品質監督及驗收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