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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費用,包括道路、橋梁、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經主辦機關報請公共建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公共設施,亦同。 第一項所定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及機械設備或人口遷移費、營業損失補償費、自動拆遷獎助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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