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仍應事先經主辦機關許可,並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無法事先通知者,得於事後補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