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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以該貸款用途係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及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辦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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