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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核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方法及違約金金額,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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