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7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主辦機關應視公共建設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 前項議約及簽約期限,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主辦機關通知最優申請人開始議約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申請期間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