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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指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內,因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取得及為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資產及設備。 前項營運資產、設備,於不影響公共建設之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主辦機關得同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一、依投資契約規定,無需移轉予政府者。 二、依投資契約規定,需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予政府者,得依投資契約規定於移轉期限屆滿前,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年限為限;其設定負擔,應訂有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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