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整營運年度,指營運期間內有完整營運之會計年度。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成立評估會辦理之。 前項營運績效評定之內容,應包含公共建設之軟體、硬體設備、人員及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評估。 主辦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