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接管後,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除民間機構與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另有約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終止接管,並載明終止接管之日期。 前項通知,並應通知民間機構及政府有關機關。 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終止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