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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之具體事實。 二、中止興建或營運之日期。 三、中止興建之工程範圍或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四、中止興建或營運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及期限。 五、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前項第三款中止興建之工程範圍,得由主辦機關視該工程之缺失及與其他工程之相關性,於影響整體工程興建、品質及進度最少之範圍內決定之;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由主辦機關依客觀事實,在改善缺失必要之範圍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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