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內容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應以書面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 民間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興建或營運。

相關法律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