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終止投資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未改善缺失或違約之具體事實。 二、終止投資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 三、終止地上權或租賃契約之表示。 四、終止緣由。 五、終止後投資契約、地上權或租賃契約繼續有效之條款。 六、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採取之適當措施或強制接管營運有關事項。 七、其他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