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0-19
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