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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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