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國土管理|Regulation|In Force
第 二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Effective Date: 9999-12-31|Last Amended: 2026-02-23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