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