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 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 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 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者。 四、地面下之建築物、對公益上有必要之地下貫穿道等,但以不妨害地下公共設施之發展為限。 五、高架道路橋面下之建築物。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